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8166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熠,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慧,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
法定代表人:陈家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周林,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第三人:陈洪刚,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周林、陈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周林、陈洪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米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