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20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烁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烁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2)陕0103民初164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441.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 宏 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