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109号 申请人: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斜路70号华府御城小区第15幢1**13层11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1号楼1**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铁安一街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25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