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109号
申请人: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斜路70号华府御城小区第15幢1**13层11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1号楼1**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铁安一街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25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