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3726号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豪邦建材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豪邦建材商行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豪邦建材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人民币188327.2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88327.27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豪邦建材商行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188327.2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88327.27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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