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52号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大明宫建材家具商城5-A-0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1号楼1**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10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2372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