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3725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商城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公司。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袁 聪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