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3725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商城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公司。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中邦木地板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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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袁 聪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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