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斜路70号华府御城小区第15幢1单元13层11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唐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1号楼1单元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唐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3)陕0103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唐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5684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