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唐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唐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唐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2)陕0103民初22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唐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20715926.9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