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

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钟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亭,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一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嘉祥,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
法定代表人:唐美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2.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美  蓉
审 判 员     毛春艳
审 判 员     李思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雪倩
书 记 员     史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