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天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聊城市天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5303号
原告:聊城市天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齐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
被告:临清市外国语学校,住临清市三和路北首路西处。
法定代表人:张珂,校长。
原告聊城市天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
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