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天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聊城市天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2098号
原告:聊城市天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齐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公司经理。
被告:临清市外国语学校,住所地:临清市三和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珂,校长。
原告聊城市天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已立案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所诉款项因被告临清市外国语学校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审查起诉之中,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聊城市天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