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8民终2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妻子)。
委托代理人***,河北山***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1年7月23日受伤,其原单位已对其按工伤进行了认定,并已对其进行了工伤赔偿。***系六级伤残,应进行护理依赖鉴定,本案对***应得到赔偿的各项损失计算,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5.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