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鼎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8民终2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妻子)。 委托代理人***,河北山***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1年7月23日受伤,其原单位已对其按工伤进行了认定,并已对其进行了工伤赔偿。***系六级伤残,应进行护理依赖鉴定,本案对***应得到赔偿的各项损失计算,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5.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