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执27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织里街道人民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307732839。
法定代表人:伏代罩。
被执行人: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浮玉中路508号2幢3楼,组织机构代码MA28CCKH2。
法定代表人:秦久林。
申请执行人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浙0523执277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3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向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