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代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2民初2822号
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罗清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织里街道人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家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对本、反诉进行合并审理。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违约金(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5月23日违约金为8420元并自2019年5月24日起以所欠的本金为基数,以日利率1‰继续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律师代理费6000元;2、被告***对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新公司)和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其租赁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8年10月份租赁物开始冒黑烟,持续一个月之久,后送去提货地点维修,2019年1月份修好了,到四月份偶尔出现冒黑烟的问题。后租赁物在摆臂的时候一直掉臂。律师代理费合同无约定,没有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0日,原告和两被告就被告瞬新公司向原告以租代售徐工挖掘机签订挖掘机租售合同,原告将机器型号为XE200DA,机号为xuh02001LJKA03578,发动机编号为90060266的挖掘机出租给被告瞬新公司。约定挖掘机的所有权在瞬新公司付清租赁款或后期购机款前归原告所有,被告瞬新公司对租赁挖掘机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不享有挖掘机的转租权和处分权。在被告瞬新公司付清租赁款或提前申请购机并付清后期购机款后,挖掘机所有权可转为被告瞬新公司所有。如被告瞬新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属于违约。被告同意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为被告瞬新公司指定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本合同约定的被告瞬新公司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如被告瞬新公司未支付到期款项,被告***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约定金额为680000元,首期租金270000元,于2019年2月10日支付租金100000元,于5月10日支付租金20000元,其余租金290000元于9月20日支付,现因两被告未支付2月10日和5月10日的租金,故原告诉诸法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陈述、销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陈述:租赁物确实有冒黑烟的情况,经检测,系因被告使用劣质燃油所致,多次保养机器均显示正常。只有掉臂到一定程度才是故障。为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了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发动机报警记录以及杭州东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以及2019年3月29日的定期检查保养报告,其中康明斯公司出具的材料显示检测到水,定期检查保养报告中显示500小时保养已做,工作正常。原告还提供了被告购买的挖掘机的工作时间记录,其中2019年3月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5.24小时,2019年4月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7.825小时,2019年5月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6.29小时。
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发动机报警记录以及杭州东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发表质证意见。对定期检查保养报告中用户签名中的“王世翰”身份不清楚。
被告瞬新公司申请证人仇某出庭作证,证明有质量问题。仇某陈述:证人是原告的员工,当时经手被告挖掘机购买。11月有冒黑烟的情况,其和公司其他员工一起去被告处,发现用的柴油有问题,将一部分油品取样至公司封存。2019年过年前一个星期拉走,在店里检修了20多天。2019年1月开始被告没有反映过冒黑烟的情况。王世翰是被告***的姐夫。挖掘机允许有一定程度的掉臂。
原告对证人的陈述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售合同系租赁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明确为以租代售,故该合同实质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以租代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两被告抗辩案涉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就挖掘机存在的问题系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申请鉴定,本院对两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瞬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货款120000元。被告瞬新公司逾期支付款项,还应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结合违约的金额、时间酌情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原告还主张律师费,本院认为,合同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故本院对原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承诺对被告瞬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确定的被告瞬新公司的付款义务均在担保范围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1、以10万元中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2月1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以2万元中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5月1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68元,由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6元。
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筱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艳芳
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