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523民初1103号

原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付代罩。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竹颖,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秦久林。

原告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新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瞬新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金裕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金裕公司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瞬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竹颖到庭参加诉讼,金裕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久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2日,瞬新公司与金裕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瞬新公司承包生态园一期工程,双方并就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同时约定签订协议时瞬新公司向金裕公司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2016年8月22日、2016年9月7日,瞬新公司分别交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5万元,合计10万元。2017年8月8日,金裕公司向瞬新公司发送通知书一份,确认瞬新公司已按约交纳保证金10万元,工程量总计4.9万元,已付款2万元,尚欠2.9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9月1日前退还保证金10万元,支付工程款2.9万元,另付保证金利息(一年)2.1万元,合计15万元。金裕公司未按约退还保证金,瞬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以工程承包协议书、收据及通知书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瞬新公司与金裕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以及金裕公司出具且为瞬新公司接受的通知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订或接受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金裕公司尚欠瞬新公司保证金10万元未予返还,并以发送通知书的方式对此做出确认,但仍未按约返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瞬新公司主张金裕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该利息计算方式于通知书中作出约定,且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湖州瞬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元(已减半),由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卞子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