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3执保2076号
申请人: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774768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芙蓉南里3号楼5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28432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园林建设总公司)所有的价值12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园林建设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5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