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1722号
原告: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6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青青,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芙蓉南里3号楼5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巨轮,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欣,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