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3财保1393号
申请人: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774768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芙蓉南里3号楼5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28432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韵(天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