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515号
原告: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芙蓉南里3栋5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辰寰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永进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辰寰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641元,由原告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