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930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镇长福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51090。
法定代表人:朱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俊,女,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大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2578G。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大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星适用普通程序,与人民陪审员杨健、周昌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举示了***与案外人重庆茂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庭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晓   星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周昌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婧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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