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670号
原告:***,女,汉族,1934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雯丽,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均,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博长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327749080E。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萍萍,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709442578G。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大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杰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渝州路192号7楼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3747498011N。
法定代表人:黄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鸣,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天杰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三博长安医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凌文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琴
书 记 员 张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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