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茂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茂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0号(光宇.阳光海岸)附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74702248。
法定代表人:钟英菊,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伟,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2578G。
法定代表人:杨**,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镇长福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51090。
法定代表人:张宝林,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茂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重庆海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茂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了落款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茂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茂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茂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乔 艳
审判员 吴学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