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7542号
原告: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2号楼9层2单元1001。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被告:北京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12层3单元1201-1。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被告:***,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钰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牛瑾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