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工业和贸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匀市工业和贸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宋选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都匀市宝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许大明,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匀市工业和贸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都匀市宝丰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第一、2018年5月28日,工贸投资公司、宝丰锅炉公司与竹根锅炉公司三方签订《加工协议》,由工贸投资公司出资和宝丰锅炉公司提供技术图纸资料,共同委托竹根锅炉公司按照宝丰锅炉公司的新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和要求,生产加工制作一台wNS2-1.25-Q燃气蒸汽锅炉。根据《加工协议》,宝丰锅炉公司提供相关技术图纸资料,都匀工贸公司出资,共同委托竹根锅炉公司按照宝丰锅炉公司提供的新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和要求,生产加工制作一台wNS2-1.25-Q燃气蒸汽锅炉。合同约定:“加工产品调试、检测完成后所有配套设施属甲方所有”;“本项目测试达不到预期效果,与乙方无关,由丙方负责”;“测试达到预期要求后,节能指标显著,乙方要求引进生产权时,丙方优惠50%的技术转让费,技术专利权归丙方所有”。该《加工协议》纯属加工承揽合同,由都匀工贸公司出资,宝丰锅炉公司提供相关技术图纸资料,共同委托竹根锅炉公司生产加工制作。竹根锅炉公司纯属加工承揽方。第二、根据《加工协议》,竹根锅炉公司如期完成了产品的加工制作,并在其本公司内将产品移交给都匀工贸公司和宝丰锅炉公司进行测试,竹根锅炉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该合同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为竹根锅炉公司住所地即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第三、宝丰锅炉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根据《加工协议》,宝丰锅炉公司作为技术提供方,工贸投资公司作为出资方,共同委托竹根锅炉公司生产制作,且竹根锅炉公司按照委托方的技术和要求,完成了产品制作并进行了移交和测试,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工贸投资公司与竹根锅炉公司根本不存在合同纠纷问题,纯属委托方工贸投资公司和宝丰锅炉公司所提供的技术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因此,宝丰锅炉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在该案中,宝丰锅炉公司应为原告。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及相关证据,已充分表明该案属加工承揽合同,应当由合同履行地即加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由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恳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定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提请裁定将该案件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受理,以昭示司法公正公平。

都匀市工业和贸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都匀市宝丰锅炉有限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贵州都匀市宝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贵州省都匀市,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明锋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诗泽

书记员万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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