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2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1917.30元(其中本金445337.30元,执行费658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51917.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证券、存款、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4.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5.因被执行人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4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娄俊伟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