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12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龙潭西街。

法定代表人:马银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川111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竹根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货款1,121,06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3,610.00元、诉讼费8,543.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1,121,060.00元(达成协议后已经支付了5万元,尚欠1,071,060.00元未履行);二、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并同意解除对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三、本案执行费13,610.00元、诉讼费8,543.00元由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于2021年3月30日前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中止(2019)川111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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