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民初90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告: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燕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