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赓逸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赓逸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37876号之一
原告上海赓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和解解决纠纷,原告上海赓逸实业有限公司遂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赓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27.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赓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闵郁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