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669号之一
原告:临沂市石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石银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请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主金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发,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潘店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泓舜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
法定代表人:姚久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经济开发区西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秦玉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沂市石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上海泓舜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市石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石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1570元,均由原告临沂市石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光
审 判 员 王成龙
人民陪审员 房兆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翕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