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946号
原告:临沂市石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石银传,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与清河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主金元。
被告: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潘店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泓舜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
法定代表人:姚久扬,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经济开发区西安东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秦玉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沂市石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鲁北煤炭配送基地有限公司、上海泓舜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市石庄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石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