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2民初1946号

原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62228522X。

法定代表人:乔文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意,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

原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42760元(大写:贰拾肆万贰仟柒佰陆拾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电线电缆业务,被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2015年7月***从原告方购买电缆,原告分三批次向被告发货,履行了卖方义务,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共计欠原告货款24276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电缆,共欠下原告货款242760元。于2019年11月29日为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内容:欠条今欠河北**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42760元贰拾肆万贰仟柒佰陆拾圆整***1309821983××××××××2019.11.29)。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23276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本人书写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保护。被告***欠原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3276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本人书写并签名按手印的欠条证实,买卖合同关系明确,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23276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327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7元,由被告***负担2369元,原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承担1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立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