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200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2)京0102民初3200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2民初3200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中的“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河北**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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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