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200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2)京0102民初3200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2民初3200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中的“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河北**电缆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