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公路建筑工程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公路建筑工程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滨。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月23日权利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96468.11元及利息14215.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82元,执行费850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银行存款6240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