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滨。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6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15执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阮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