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21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1号(宜城物资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3733840-1。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1093018。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