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西关街道环城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等合计23333889.21元。202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2022)甘05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23年5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353372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现处于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502执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