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3040号 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9.12元,减半收取计2,899.56元,财产保全费2,019.71元,合计4,919.27元,由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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