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470号
申请人:***海建材有限公司西咸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泾干街办大训堡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副总经理,住该××。
被申请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申请人***海建材有限公司西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建材有限公司西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83546.19元。现原告***海建材有限公司西咸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3)陕0103民初76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83546.19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张 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