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150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97089.44元(含逾期付款利息262481.35元),执行费623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7159588.44元,扣除案件执行费62385元、诉讼费3772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6997089.44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6997089.44元,确认案件按执行完毕结案(其中229万元,因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有作为被告案件被财产保全,实际向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4707089.44元)。本案无其他执行内容可供执行,案件可按执行完毕结案。 至此,本院(2022)浙0421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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