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3960号
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2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