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财保388号 申请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07861,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ATCL638,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临新路42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开立的1XXXX3账户内的存款6417627.17元予以保全,并将保全申请书、担保函材料等提交至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开立的1XXXX3账户内的存款6417627.17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益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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