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4民初3611号
原告: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克凯,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CBD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党彦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媛媛,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楠,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乐天
书记员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