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864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14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8YK7B。
法定代表人:冉玥。
委托代理人肖小芳,广东宇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带梯,广东宇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园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花园10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80459U。
法定代表人:牛笑笑。
被执行人:深圳市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亭社区梅林路63号万科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09530A。
法定代表人:宋澜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园管理处、深圳市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费182028.88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2028.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至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2、支付违约金7788.9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388元(追缴);5、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深圳市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扣划保全账户,故本院依法扣划该被执行人存款114593.76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剩余执行款84359.02元被执行人深圳市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将该款项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189817.78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6388元、执行费2747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确认收到本院依法划付的执行款189817.78元,确认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确认本院全部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执行请求,确认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亦已追缴,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洪超
审判员 叶小丽
执行员 魏灵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