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4013号
原告深圳市顺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14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8YK7B。
法定代表人冉玥。
委托代理人肖小芳,广东宇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浩,广东宇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园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花园10栋一层,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80459U。
负责人侯晓琴。
被告深圳市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亭社区梅林路63号万科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09530A。
法定代表人宋澜涛。
原告深圳市吉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园管理处、深圳市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