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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陕西翔瑜数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1492号 原告深圳***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翔瑜数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娟。 被告刘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翔瑜数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深圳***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