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1492号
原告深圳***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翔瑜数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娟。
被告刘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翔瑜数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深圳***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