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龙城区洪鼎空心砖厂、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303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洪鼎空心砖厂,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公皋村。
经营者:**,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包振东,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洪鼎空心砖厂与被执行人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2019)辽13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砖款247,000元,并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还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05元,执行费3,6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质保金280,000元,但暂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股票信息、银行理财产品信息、股权分红信息、公积金存款信息、保险理财产品信息等。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1303执1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延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