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381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睿达华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东台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包振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东台吉村。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睿达华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8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告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市睿达华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货款671,5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9元由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辽138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阳
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