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龙城区洪鼎空心砖厂与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1303民初240号
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洪鼎空心砖厂,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公皋村。
经营者:赵丽,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雨(赵丽丈夫),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旭,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包振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航,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第三人:王殿华,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洪鼎空心砖厂(以下简称洪鼎砖厂)诉被告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第三人王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鼎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雨、郭永旭,被告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殿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鼎砖厂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振宇公司立即给付货款247,000元及损失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振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殿华系振宇公司单位的材料员,2013年9月26日,王殿华代表振宇公司从我处购买120#空心砖994立方米,200#空心砖2666.84立方米,合计价款545,000元。当时没有货款,给我出具收条一张。后振宇公司分多次给付空心砖款298,000元,剩余247,000元砖款至今未付。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振宇公司辩称,王殿华并不是我公司的材料员,买卖空心砖是王殿华的个人行为,我公司没有参与此事,与我公司无关。
王殿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洪鼎砖厂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振宇公司承建了北京公园小区1、2、8、9号楼施工工程;2、王殿华为其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其所出售的砖送到了振宇公司的工地,王殿华作为工作人员予以接收;3、证人李某、杨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在振宇公司工地施工期间,二人开车将洪鼎砖厂的砖送到了振宇公司工地,该工地人员将砖接收,并为二人出具了小票。
振宇公司对于洪鼎砖厂提交的第1、3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第2项证据,振宇公司认为该收条没有公司盖章,不是公司行为。对于该收条,因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振宇公司工地使用洪鼎砖厂的空心砖并欠洪鼎砖厂砖款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振宇公司提交了其公司与郭玉刚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证明振宇公司公司已将北京公园1、2、8、9号楼工程承包给了郭玉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洪鼎砖厂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是内部合同,对外不发生效力。对于该合同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振宇公司承建了北京公园小区1、2、8、9号楼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洪鼎砖厂为该工地提供120#空心砖994立方米,200#空心砖2666.84立方米,砖款合计545,000元,因当时没有付款,由接收人王殿华为洪鼎砖厂出具收条一张。后经洪鼎砖厂催要,振宇公司用该小区楼房向洪鼎砖厂顶账折合298,000元,剩余247,000元砖款至今未付。2018年7月16日孟繁雨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振宇公司、王殿华给付此款,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辽1303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书,因孟繁雨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现洪鼎砖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洪鼎砖厂为振宇公司工地提供空心砖,且振宇公司工地已经将洪鼎砖厂的砖投入使用,则依法应给付相应的砖款。虽然振宇公司称将工程承包给了郭玉刚,为洪鼎砖厂出具收条的系第三人王殿华而并非振宇公司,但振宇公司承认本案案涉北京公园1、2、8、9号楼系其公司承建,而洪鼎砖厂提供的空心砖亦均用于该工程,且振宇公司之前用该工地在建楼房向洪鼎砖厂抵顶了部分货款,故振宇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和受益人,对欠付的剩余砖款247,000元应承担给付责任。至于振宇公司称已经与郭玉刚结清全部工程款,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就此款向郭玉刚进行追偿。同时,洪鼎砖厂要求振宇公司给付损失费用,损失即为此欠款自2018年7月16日(对振宇公司第一次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此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洪鼎砖厂要求振宇公司给付拖欠砖款247,000元及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朝阳振宇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朝阳市龙城区洪鼎空心砖厂砖款247,000元;并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5元,由朝阳振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子英
人民陪审员  于亚秋
人民陪审员  孙玉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尹秀梅
书记员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