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02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占学,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朝阳市辽兴空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5258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市辽兴空调电梯有限公司、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本院(2013)朝双民三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1302执16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江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