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市辽兴空调电梯有限公司、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02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占学,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朝阳市辽兴空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5258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市辽兴空调电梯有限公司、朝阳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本院(2013)朝双民三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1302执16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江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