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日凯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凌源日凯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分公司、凌源日凯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2财保109号
申请人:凌源日凯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分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海成
被申请人:凌源日凯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牛河梁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玉山
申请人凌源日凯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凌源日凯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凌源市门市,凌房权证第**的房屋。担保保证人王海成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大西街支行,卡号:62×××72内的现金1000000.00元做担保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源日凯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分公司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凌源日凯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凌源市门市,凌房房权证第**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担保保证人王海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大西街支行,卡号:62×××72内的现金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87元,由被申请人凌源日凯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变卖、抵押及设立他项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南茗禹